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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的执行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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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的执行问题咨询

来信时间

2017-09-06 11:34:07

详细内容

365滚球投注: 局长,您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下称“《公告》”),公告称“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月8日发布了《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其中提到“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报来请示,请求我局予以明确”。并称“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针对该公告及公告相关事宜,请贵局对如下问题进行下解答: 1)《公告》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政策实施期间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的补助; 2)是否有相应配套施行办法; 3)在《公告》之后为中央财政补贴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恳切希望得到贵局答复,谢谢!

回复区

办理时间

2017-09-12

承办单位

回复内容

潘先生: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流转到相关领导和业务处室处理。

    感谢你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业务部门回复意见如下: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现将您提出《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的执行问题咨询》答复如下:
    一、搞清楚“一个前提”
    来信中提及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需要先搞清楚一个前提条件,即中央财政补贴的判定问题。对此我局联系省财政厅。给予的回复意见是:是否是中央财政补贴,一要看拨款单票、银行收款电子数据;二要看付款单位应是财政部。
    二、具体答复意见
    一是关于《公告》适用范围是否包含“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问题。请结合上述条件判断“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是否是中央财政补贴。或可到当地财政部门寻求帮助,加以判定。
    二是关于是否有配套施行办法的问题。目前没有针对该《公告》的配套施行办法,也没有必要单独制定这样一个配套施行办法,因为国家税法有这方面通用的办理规定。
    三是关于在《公告》之后为中央补贴已缴增值税如何处理问题。对符合《公告》规定的不征税款,应办理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冲抵以后期限内实现的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