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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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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几个问题

来信时间

2016-05-03 10:03:49

详细内容

1、我公司2010年注册成立的是商贸有限公司,当时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局,后公司购入一块土地并于2015年开发建设,2016年企业名称变更为开发置业公司,请问,我公司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向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申报? 2、公司成立后,由于会计人员更换频繁,会计核算不规范,很多该计入的成本费用都没有计入,我今年新来这个公司,重新调整了账务,报表与前面报的报表有很大出入,请问,我是否可以按我调整后的报表进行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3、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成立筹建期间和开发期间(无收入)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怎么核算,是该计入损益还是成本、待摊费用,一直以来都有争议,请问,按照我省的要求,这块费用具体是怎么核算和申报的?

回复区

办理时间

2016-05-10

承办单位

回复内容

尊敬的李希荣: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你公司2016年企业名称变更为开发置业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五)规定,不属于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应向原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你不能按照今年调整后的报表进行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而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三、 企业筹办费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开发期间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请依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感谢您对甘肃国税工作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