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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单位下属项目部发票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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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单位下属项目部发票抬头

来信时间

2016-04-26 09:20:45

详细内容

我单位为工程单位下属项目部,法人单位在重庆,根据要求在当地租赁机械设备后,出租人应开具法人单位抬头的发票。法人单位为中铁X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我单位为参建集团公司项目,名称为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铁路项目经理部X分部,项目经理部为我单位参建该工程指挥单位,在地方税务局登记了外出经营许可证。最近,本地税务局以开具发票证明的公章与发票抬头不相符为由,拒绝为我出租人为我单位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由于没有发票就无法挂账付款,影像地企关系,望尽快回复为盼

回复区

办理时间

2016-04-29

承办单位

回复内容

尊敬的吴先生: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二项“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的规定,请出具与售票房单位名称相符的书面确认证明。

    感谢您对甘肃国税的支持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