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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文是否违反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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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文是否违反合同法

来信时间

2017-11-21 11:25:30

详细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文,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我单位承包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公司下属甘肃公路建设集团建设甜永高速公路,业主认为该文件违反合同法,不承认是集团内部授权,我单位在江西、贵州、广东等省份均已获得认可,不存在违反合同法情形。该投诉已同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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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2017-11-27

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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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李先生:
    您好!
    您反映的《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文是否违反合同法》问题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此条政策主要是化解发票流向、资金流向、服务流向等不一致,给建筑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是适应目前建筑行业中服务的实际提供方与建筑合同签订方,款项结算双方等不一致情况而在税收政策上的调整。
    因此,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承揽建筑业务,应建立在建筑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是税收政策适应建筑经营的调整,而不是反向约束甲方的依据。
    如需要税务部门在此项业务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是可以的,税务也愿意为你们做点事的,但关键还在你们双方的立场、考量和协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