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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依法治国的历史借鉴问题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06日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分享到:


  53,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同中国政法大学师生和首都法学专家、法治工作者代表、高校负责人一起座谈。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终身教授张晋藩、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潘辉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庭长刘黎先后发言。张晋藩,今年86,是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他发言的题目是《谈谈依法治国的历史借鉴问题》。他说,总书记很重视传统法文化,他在过去的讲话中几次提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古书记载,所以我特别讲到这句话的由来,以及为贯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中国古代的立法状况。510日起,本报将其发言摘要刊登,敬请读者关注。 

  张晋藩 

  爱民富民 民安国强 

  民既为邦之本,因此如何使本固继而达到邦宁,是历代统治者所关注的焦点之一。为达此目的,论者咸谓爱民则安、富民则强。 

  史载,周文王问政于太公,:“愿闻为国之大务,欲使主尊人安,为之奈何?”太公曰:“爱民而已。”文王曰:“爱民奈何?”太公曰:“利而勿害,成而勿败,生而勿杀,与而勿夺,乐而勿苦,喜而勿怒。”祖述文武周公的儒家学派,莫不以爱人()作为立论与施政的基点。孔子提出“仁者爱人”的主张,力图通过克己复礼,使天下归仁。荀子说:“故君人者,爱民而安,好士而荣,两者无一焉而亡。”“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 

  实行法治的法家也同样主张爱民。商鞅说:“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爱民则民安,使民无怨就能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治理国家的实际经验,使得爱民之说不断丰富。成书于战国时代的《六韬·文韬·国务》说:“善为国者,驭民如父母之爱子,如兄之爱弟,见其饥寒则为之忧,见其劳苦则为之悲。赏罚如加于身,赋敛如取己物,此爱民之道也。”三国时期,吴国政治家贺邵说:“国之兴也,视民如赤子;其亡也,以民为草芥。”明初,颇有作为的成祖说:“民者,国之根本也。根本欲其安固,不可使之凋敝。是故圣王之于百姓也,恒保之如赤子,未食则先思其饥也,未衣则先思其寒也。民心欲其生也,我则有以遂之;民情恶劳也,我则有以逸之。……薄其税敛而用之,必有其节。如此则教化行而风俗美,天下劝民而民心归。行仁政而天下不治者,未之有也。”他还说:“天之视听皆因于民,能爱人即所以使天。”明清之际,思想家唐甄指出:“是故君之爱民,当如心之爱身也。”他对见政不见民的轻视民众的现象进行了批评,:“国无民,岂有四政!封疆,民固之;府库,民充之;朝廷,民尊之;官职,民养之。奈何见政不见民也!”但是,爱民并不是空发议论,而在于利民、惠民、富民。明成祖说:“朕惟事天以诚敬为本,爱民以实惠为先。书曰惟天惠民,又曰安民则惠。” 

  历代思想家和开明之君不仅倡导爱民,而且实行养民、利民、富民的政策,以达到民富进而带来国强的效果。孔子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他强调,只有百姓富裕,才能使国家富强。孟子也以富民作为养民之要着,:“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他还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 

  法家爱民之说最后也落实到富民上,认为富民是爱民之一端。管仲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他还说:“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汉刘安认为:“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三国时期,吴国著名军事家陆逊说:“国以民为本,强由民力,财由民出。夫民殷国弱,民瘠国强者,未之有也。”唐初,以“安人宁国”为治国之策的唐太宗说:“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唯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他还说:“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充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宋人危昭德说:“民者,邦之命脉。欲寿国脉,必厚民生;欲厚民生,必宽民力。” 

  古人论证富民之道,是和以农立国的国情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荀子说:“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孟子描写了他理想中的富民的田园风光:“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而“养生丧死无憾”,被视为“王道之始”。 

  法治的虚无主义与浪漫主义都要不得 

  西方(主要是指西欧)国家从古希腊、罗马开始,法治传统不绝若线,总体上不存在法治虚无主义,除了法国大革命之外,其他西方国家也不存在把某一法治模式当成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法治可以一蹴而就的法治浪漫主义。但我国古代长期以三纲五常为核心价值观念,并以其为核心构筑德主刑辅的治国模式,信奉法为盛世所不尚、亦为盛世所不能无的法治虚无主义,到了近代落后挨打,又产生了急于求成的法治浪漫主义思潮。因此,今天,我们既要反对法治虚无主义,又要反对法治浪漫主义。权力部门要注意反对法治虚无主义,学界要注意反对法治浪漫主义。 

  我觉得,当前法治虚无主义主要有如下三个表现: 

  1.忽视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基督教由犹太人的希伯来教发展而来,犹太人受过政权欺压,如巴比伦之囚。到了基督教,耶稣被罗马的统治者钉上十字架,基督教也受到过政权的压制。中世纪基督教教会与世俗政权互争地位高低。因此基督教强调人们有对政权不服从义务,认为要约束王权,法治起源于防恶。这也是西方实行分权制衡的一个原因。英语中法治rule of law的含义慢慢演变为王在法下,王权在法律之下。这种概念始于亚里士多德,延续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直到近代把王权一分为二或一分为三。中国跟西方不一样,儒家主流观念假定人性本善,假定人皆可以为尧舜,满街都是圣人,假定人内圣即可外王。因此中国重视修行,但不重视权力制约,只说到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没说到皇帝犯法,庶民同罪,这跟西方王在法下的传统是不一样的。 

  因此,法治的关键是管住各级一把手。习近平总书记在《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文中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主要领导干部也就是一把手,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情就好办多了。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方方面面的一把手比例不低。这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加强对一把手及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舒适度。但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督会影响领导干部的舒适度,很实在,提醒领导干部要有一定的被监督的不舒服感。 

  2.没有按照中人的标准来设定法定规则,往往忽视权利保障。中国传统文化把人分为君子小人两种,君子的境界和标准是很高的,很多人是难以企及的。小人又很低贱,和禽兽差不多。这两种分法忽略了君子和小人当中还有一个层次——中人,中国传统文化对中人缺乏研究,认为中人是短暂的,或最后上升到君子层次,或沦落到小人行列。中国传统文化最后就逼的你在小人和君子当中去选择,结果小人谁都不愿意当,那是禽兽呀!可君子标准太高了,很多人达不到,最后只好做伪君子。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君子,损人利己是小人,利己不损人则是中人。亚里士多德提倡过法治要按利己不损人的中人标准来制定。中人标准就是先肯定、划定一个人的权利,权利是做人应享有的选择自由和正当利益。中国古代没有按照中人的标准来设定法律规则,而是按照君子高尚的标准来立法,高尚的标准就是要人们全心全意尽义务,遇事不要考虑自己的权利。考虑问题往往都是义务优先,忽略权利。不准乱穿马路是对的,但你首先满足了公民穿马路的正当权利了吗?不准随地吐痰是对的,但你首先满足公民吐痰的权利了吗?外国人在马路上吐痰可能会先吐到餐巾纸上,然后遇到垃圾箱扔掉。中国一些农民工,你让他买餐巾纸,把痰吐到餐巾纸上,不可能做到吧?所以还是要在马路上设立一些化痰池。不让乱穿马路,要先设立科学合理的斑马线,满足人们穿马路的权利。 

  3.信奉圈子文化,实用主义地对待法律。因为中国人在奴隶社会生活在宗法家族血缘团体里,到了封建社会和现代社会,血缘关系被拟制化,推而广之,形成了一个又一个血缘拟制的圈子。例如,师生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形成了一个圈子。圈子里面主要讲人情,可以徇私枉法;圈子外面则严格执法。圈子潜规则代替了作为公共规则的法律。 

  当前法治浪漫主义主要有如下三个表现: 

  1.把欧美法治当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可复制模式。中国是个法治发展中国家,西方是个法治发达国家,所以一些人容易迷恋西方的法治模式。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有一百多个,但真正进入发达国家的却只有二三十个。也就是说,资本主义法治这一套目前只产生了二三十个发达国家,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仍然还是发展中国家。西方谚语都说条条大道通罗马,没说只有一条大道呀。历史永远是多样性的统一。江平教授曾经指出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全盘移植西方国家的法治。在公法方面,各国国情不同,不可能西化;在私法方面,主体法不可能有同一模式;在程序法方面,也不可能有同一模式。 

  2.把法治当成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的、优先的手段。法学界有人对以德治国的提法不以为然,有人问我,西方国家有谁提以德治国?但我认为,西方把以德治国的事务交给了宗教。宗教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对神的信仰;一部分是对道德观念的归纳。西方国家大约60%以上的人都是基督教信徒。中国没有西方那种宗教的历史传统,自古就是以吏为师,注重教化的父母官。解决社会纠纷有多种手段,在不失法律原则的情况下,摆平就是水平,能力就是搞定,没事就是本事,社会就是这样一种运行方式。学者要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 

  3.过分强调的力量,忽略制约的经济社会等前提条件。国学其实是心学,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向内心挖掘的外倾文化,是一种林毓生先生概括的借思想、文化以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我觉得法治是要有前提条件的:一是乱世无法治;二是贫穷无法治;三是愚昧无法治。没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法治难以维系。 

  法治虚无主义和法治浪漫主义最容易在既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又本身缺乏法制历史传统的发展中国家产生,以美国亨廷顿为代表的发展政治学研究专家早就在他们的有关著作中作过论述。我们不仅要注意依法治国的框架研究,还要注意依法治国演进的过程研究。 

  宪法规范具有直接效力 

  克雷洛夫诉网络侵权案 

  克雷洛夫诉网络侵权案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民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依据宪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以最权威的方式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的实例,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的有效践行。 

  案件的发生 

  201061,俄罗斯公民克雷洛夫以苏尔古特网络论坛发布不实信息侵犯自己名誉和尊严为由向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苏尔古特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52条中的如果传播者不能证实其散布的损害公民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信息是真实的,则名誉受到损害的公民有权要求法院为其反驳谣传、澄清事实,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受到大众传媒的损害时,其不仅享有反驳权,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如果不能确定散布谣言的人,受害人仍有权请求法院确定传播的信息是不真实的规定,判决网络用户利用苏尔古特论坛上发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其负面评价对克雷洛夫的名誉及尊严造成损害,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言论自由的界限。 

  胜诉之后的克雷洛夫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依该判决又向叶卡捷琳堡市伊谢季上游区法院对乌拉尔信息网下的二级域名为“isurgut.ru”网站管理者起诉,诉讼理由为该网站也传播了已被苏尔古特地区法院确认有损自己名誉和尊严的不实信息,要求该网站管理者承担责任,删除相关信息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20101028,叶卡捷琳堡市伊谢季上游区法院同样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作出判决,认定网站传播信息不真实,但同时认为本案无法确定被告,该网站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经过注册的大众传媒,其管理者既不是信息作者,也没有对信息进行修改,所以无须承担为原告澄清事实的责任。相对此前在苏尔古特地方法院的胜诉,克雷洛夫自然不接受这个判决,所以继续向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地方法院的民事审判委员会上诉。2011125,上诉审后的判决是维持一审判决,之后克雷洛夫又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 

  提出宪法诉愿 

  面对上诉与申诉的无果,克雷洛夫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如果民法在无法确定侵权网络信息传播者时,仅能认定信息不真实,实质上就剥夺了公民向法院请求相关网站删除信息,及其追究相关网站传播虚假信息责任的权利,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的有关条款违反了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宪法法院依法受理了克雷洛夫的申请,并开始审查案件中所适用法律条文的合宪性问题,通过分析此种情况下所涉及到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及适用中被赋予的实践含义,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决定。 

  宪法法院根据其在201031“N323-О-О”决议内容,认为当公民名誉和人格尊严因虚假信息传播受到侵犯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得到司法保护。同时也认为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是现行民法制度并没有为受害公民提供充分保障,《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遵循宪法精神为保护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提供了保障,但按照司法审判被赋予的实践意义,这些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在网络信息侵权而无法确定责任人时网站管理者或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删除虚假信息的责任,这显然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国家保障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个人和家庭生活不受侵犯、禁止未经本人允许使用其个人信息、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并在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受到司法保护的规定。 

  宪法法院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民信息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真实情况,网站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该网站传播此类信息的责任,应该按照受害者的要求删除这些信息,据此结论也同时认定法院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对该案件作出的判决违宪,应依法定程序重审。 

  宪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的践行意义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以及它所坚持的法律立场,2013年经国家杜马批准,联邦委员会通过和总统签署,201372日公布了联邦性法律《关于俄民法典第1章第3节的修正案》,修改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第5款的内容,即利用网络散布损害公民名誉和尊严的虚假信息的,受害公民有权要求删除相关信息,有权在相同的网站上反驳虚假信息以澄清事实。 

  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下开始接受西方法学理论与司法模式,同时在曲折地自我探索中逐渐理清了思路并确定了方向,但是其法律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与社会实践不相称之处,尤其是网络时代的新型社会关系,而法律的稳定性也导致了在很多情形下公民基本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面对如此困境,俄罗斯通过不断更新本国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并逐步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以宪法规范完成对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 

  克雷洛夫诉网络侵权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民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依据宪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以最权威的方式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可以说是对宪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的有效践行。在宪法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不仅保障了宪法的有效实施,也保障了公民权利,更是推动了俄罗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普法教育由软任务硬指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近日,浙江省委书记车俊作出批示:“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机关要切实履行普法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督查。 

  据浙江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介绍,近年来,浙江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上已经积累了六方面具有浙江特色的经验做法,使普法教育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构建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这些经验做法具体表现在,一是加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建设。由省委副书记任组长,常务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50余个省直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坚持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二是明确任务责任。省普法办先后制定了《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等文件,并根据年度工作要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各部门单位在普法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三是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督查机制,要求各单位年初报送普法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工作总结。四是抓好重点对象学法。把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考核范畴,在全国率先统一组织实施了省管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工作,90%以上地区实行了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五是实行量化考核。不断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浙江”“平安浙江”“法治政府及新农村建设考核的衔接机制。六是夯实基础。加强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及社会化普法阵地建设。 

  2013年起,浙江在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会议上建立了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推进任务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从去年开始建立普法责任清单。 

  今年41,在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会议上,省委组织部等12家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单位首次亮出成绩单,对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了述职报告。 

  省委组织部把法治教育重点内容纳入干部培训计划,扎实推进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机制建设,同时创新普法方式,在浙江领导干部网络学院开设网络学法课堂。省法制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积极组织省政府专题法律学习。省人力社保厅对全省公务员开展宪法法律知识3年集中脱产轮训。省教育厅组织指导各学校开展宪法晨读、宪法演讲比赛等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总体规划,在各类学校全面设置法治课程,并加强对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法治教育与服务。 

  杭州、宁波、嘉兴、金华等地也相继出台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杭州市将省里确定的12家责任单位进一步扩大为法治宣传教育任务较多的34家单位;宁波市健全完善了以案释法分析研判、典型案例发布、以案释法报送备案、年度十佳以案释法案例评选等机制;嘉兴市全面建立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前学法制度,会前学法成为常态;金华市每年以市督考办名义发文对市直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省普法办主任劳泓介绍,下一阶段,将以省两办名义下发浙江省贯彻实施意见,举办省直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系列法治讲座,对省直单位普法联络员进行谁执法谁普法专题培训,举行12个重点单位2017年普法工作任务书发布会。在此基础上,指导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重点法律法规宣传的目录清单,年终将组织对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评并进行通报。同时,将积极协调加快全省统一的以案释法平台建设,推进阵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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