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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社会主要矛盾转化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分享到:


  税收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入手,深入研究税收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深化税制改革应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制结构和健全地方税体系。 

  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依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这一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在财税改革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其中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税收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入手,深入研究税收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在税制改革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实现了全覆盖,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进,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税收征管现代化稳步推进。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税收制度不仅要更好地筹集财政收入,在为人民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方面给予充足的财力保障;同时,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更好地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具体来说,深化税制改革要关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制结构和健全地方税体系三个方面。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十四条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领域坚持上述两项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要的必由之路。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先要按照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同时要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法律规范,废止有关税收条例。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仅要将以命名的政府收入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要统筹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加快非税收入的立法进程。尤其要继续推进费改税,严格控制具有税收性质,面向社会强制征收的各类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到期应停征要及时停征,确有必要长期征收的应适时改为税收,并按新开征税种由法律进行规范。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还应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主要是省级的税收管理权限。同时,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前提下,适当下放部分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地方人大作为立法机构要在落实税收法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健全地方税体系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代复合税制体系 现代税收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发挥好税收筹集财政收入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税种属性构建各税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和功能齐全的复合税制体系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 

  

  税负公平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税负公平要求税收发挥好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当前,优化税制结构,着力完善直接税体系,应是实现税负公平的主要措施。其中,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立法和实施应是完善直接税体系的主要内容。 

  在税负公平的同时,税制改革应通过税法的统一促进市场统一,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应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的基础上继续优化增值税制,构建更加公平、简洁的增值税制度。 

  在现代复合税制体系中,税收承担着诸多调节功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同时,要通过对部分产品和服务选择性开征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等税种,起到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引导生产和消费的功能。这就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间接税体系,按照调节有度的要求发挥好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税收工作要以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指导,通过建立健全鼓励研发和促进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还要高度关注国际税制改革的动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为指引,在提升我国税制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以全球视野加强国际税制的协调,为推动全球经济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包容发展奠定税制基础。 

  健全地方税体系,实现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协调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放在财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同时在税制改革部分明确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我国作为幅员辽阔、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的单一制大国,需要构建既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而地方税体系建设是实现财力协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地方税体系首先要与税制改革相结合。从国际经验看,房地产税比较适合作为市、县等基层政府的专享税,要按照充分授权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征收方面更大的自主权,通过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健全基层政府的收入体系。在加快地方非税收入立法进程的同时,要结合费改税改革通过清费立税拓展地方税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证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中央在税收征收方面天然具有较大优势。因此,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应科学确定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方式及比例,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主要的共享税,应在统筹兼顾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均衡,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新兴业态发展的影响,科学确定上述主要税种的分享方式与分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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